2008年7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怀孕女工缴费未满期生育保险待遇不享受
  在海宁某刺绣公司打工的贵州女工小毛去年结婚,年底就怀孕了。今年春节前,刺绣公司与小毛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小毛却没有拿到生育保险待遇和补偿金。为此,小毛和老东家打起了官司。
  
  案件回放
  今年3月10日,小毛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按劳动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时,刺绣公司表示,终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存在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且,小毛的生育保险费也没有依法连续缴满6个月,所以不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5月15日,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小毛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小毛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请求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
  6月2日,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由于小毛临近分娩无法亲自出庭,所以委托丈夫出庭。审理中,当事人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考虑到小毛怀孕在身,矛盾激化不利于胎儿的生长,承办法官根据小毛工作期间已怀孕并已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双方进行了大量的疏导劝解工作。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刺绣公司当庭向小毛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而对于生育保险待遇,因确实不符合享受条件,小毛自愿放弃该要求。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就包括生育保险这项内容。
  不过,根据我省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的才能享受该条件。因此,本案中小毛的情况并不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